整治领导小组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禁止非法发布“卫星天线”及其安装服务的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天线”。对符合条件需要设立“卫星天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体广电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经验收合格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整治领导小组要求,2020年9月15日前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镇宁自治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有线电视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凭拆除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到镇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营业厅办理。
整治领导小组强调,凡在镇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卫星天线”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一律自行拆除。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文体广电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